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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基金亏损超三成,基金销售机构被告上法庭,二审判决了

时间:02-21 来源: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35

50万基金亏损超三成,基金销售机构被告上法庭,二审判决了

基金销售机构是否要为“基民”的损失负责?法院如何认定基金销售机构是否存在过失?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起诉银行要求赔偿理财认购损失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再次为“基民们”敲响警钟。据判决书显示,原告李某生于1959年,他以“高龄投资者”为部分理由,要求中国银行天津河北支行承担理财损失的主要责任。但经过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驳回上诉,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来源:裁判文书网50万元本金亏损超三成 原告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据李某陈述,其自2020年1月开始从河北支行处购买理财产品,因为当时房屋拆迁,有100万元左右拆迁款,共购买了将近100万元的理财产品,之前理财产品的购买及赎回都是李某到银行柜台找到客户经理帮忙操作,因为李某作为老年人不会使用相关的电子产品进行操作。李某称,其2021年6月22日到银行柜台表示需要将原理财产品赎回购买新的理财产品,基于对上一任客户经理的信任,相信了新的客户经理,并且李某要求该理财产品可以在三四个月后赎回,新的理财经理告诉李某新的理财产品与原来的没有区别,在新的客户经理强烈要求下,由新客户经理操作购买该理财产品,共计投入50万元,理财产品名称为“平安优质企业混合A”公募基金。由于案涉理财产品未赎回,持仓收益一直变化,但截至2023年5月29日,损失金额为158752.24元,李某诉讼请求固定为158752.24元不再变化,后续即便持仓收益有变化,李某也不在本案中变更诉讼请求。换言之,李某主张购买的基金亏损幅度超过30%。李某主张河北支行赔偿理财认购损失,并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理财认购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李某认为,自身过错也并非河北支行的免责事由,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且自己是高龄投资者,应以其理解力、交易的可能性、必要性综合判断其投资能力,河北支行违反适当性原则。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金融消费者应当对其购买的产品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由于李某尚未赎回案涉产品,损失尚未实际发生。退一步讲,即便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本案中,李某也并非通过线下营业场所购买的案涉理财产品,而系通过电子渠道,即其手机网上银行操作购买,购买过程需按网络平台提示进行分步操作、确认,河北支行提交了案涉理财产品购买操作视频,证明购买过程中对产品信息进行了详尽展示。而李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河北支行客户经理存在不当推荐、代客操作等行为导致其购入案涉理财产品。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购买案涉理财产品应视为自主购买行为,“作为一名具备一定投资经验的消费者,因正常的理财商业风险未达到其预期收益而要求河北支行支付损失、利息等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要匹配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才能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本案中的被告——中国银行天津河北支行,属于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主体,也就是常说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中基协披露的2023年第四季度的基金销售机构保有规模情况,百强榜中银行24家、券商54家、第三方机构20家、保险2家。投资人和产品的匹配是基金销售机构的主要合规工作,南都记者从一家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了解到,“投资人和产品的匹配主要是指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要匹配。具体操作上,首先,我们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主要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其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风险承受能力等重要信息,然后根据上述信息对投资者进行风险分类。其次,我们会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相应风险等级的产品供投资者挑选,并且给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参考建议。最后,我们会对投资者和基金产品进行持续跟踪和售后服务,当投资者或者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时,我们也会及时告知给出相应的投资建议。”据河北支行陈述,李某2021年6月22日购买了案涉理财产品“平安优质企业混合A”公募基金,该产品由李某自行选购,河北支行员工作为理财经理仅是基于职责及理财的知识进行讲解,并且在李某购买理财时,告知了其任何理财产品均没有保本的承诺。河北支行称,河北支行工作人员未向李某推介过案涉基金,后来该基金因市场正常波动发生亏损,李某与河北支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工作人员基于金融常识,告知其略微波动一般是正常现象,但并未强制要求其不得售出,李某是否售出以及何时售出并不影响河北支行工作人员相关业绩,所以河北支行工作人员也没有必要强制要求其不得售出。河北支行还提到,李某能够购买的所有理财及基金产品都要在其风险评估等级生效的日期内,如果李某风险评估等级不够,是无法购买相关等级理财产品的。河北支行陈述风险评估共五等级,从低到高为保守、稳健、平衡、进取、激进,河北支行调取了后台李某测评的等级,自2020年共测评三次,风险等级均为平衡型。整体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分为五级:低、中低、中等、中高、高,平衡型客户可购买的理财产品是低、中低、中等三级,河北支行陈述案涉产品的风险等级是中等风险。采写:南都记者 赵唯佳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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